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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原告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盛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兼右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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