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燕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5,8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