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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99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99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世崇律師
被告
竟賀綠化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第1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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