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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99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99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竟賀綠化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竟賀綠化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 月23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796,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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