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王事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70號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國工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7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