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9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90號

聲請人
長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9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