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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6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640號
- 原告
- 高群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丁諾貝兒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94年11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3年7 月15日委託原告報關進口海運玩具1 批,共有稅費及代墊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32,114 元 尚未給付等語,為此,原告本於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原告聲請由其1 造辯論而為判決,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的事實,已據其提出進口報單2 紙、收費清單1 紙、統一發票3 紙及收據7 紙作為證據,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經本院審酌一切證據資料後,應認原告的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經確定為1,000元。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