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98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前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98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7 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元,及其中(一)新臺幣500,000元部分自民國9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600,000元部分自民國9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400,000元部分自民國9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