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9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吳文婷吳文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前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98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7 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元,及其中(一)新臺幣500,000元部分自民國9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600,000元部分自民國9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400,000元部分自民國9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