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2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2163號原 告 嘉鴻交通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03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0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