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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2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
    丁○○、甲○○

  • 原告
    嘉鴻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2163號原   告 嘉鴻交通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03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0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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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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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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