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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227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文婷吳文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米禾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227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3日上午9 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1,749 元,及自民國94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條款、還款明細查詢、放款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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