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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法定代理人
黃燕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5,8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489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