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73號
- 原告
- 標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燕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福順即上順工程行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福順即上順工程行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7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