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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73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73號

原告
標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燕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福順即上順工程行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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