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73號原 告 標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燕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福順即上順工程行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