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
    黃燕慧

  • 原告
    標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73號原   告 標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燕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福順即上順工程行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7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