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275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陳喬凱即鑫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95年7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95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0.95%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