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吳文婷
- 當事人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菁埔團膳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699號原 告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菁埔團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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