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 原告
-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翊豐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95年6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95年6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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