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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陳盈吉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71號原   告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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