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2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簡字第1212號
- 原告
- 金藏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郭佳坤即東林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於民國95年9 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郭佳坤即東林商號向原告購買日常用品,截至民國95年5 月止,尚積欠貨款新臺幣 (下同)106,311 元 ,經催收後仍不清償,爰依買賣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前揭貨款。
三、法院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應收帳款簡要表2 份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貨款及其法定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㈣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