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45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甲○○
- 被告
- 唯盛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45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4 日下午5 時8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3,696元,及(一)其中新臺幣274,600 元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99,096元自民國95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請款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