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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山簡字第22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廖建瑜廖建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達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駿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山簡字第229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上午9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裕源朗讀案由。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百肆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2 紙及退票理由單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到場亦未爭執,而兩造亦不爭執就上開票據債務被告業已清償1 萬,合計尚積欠41,348元,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廖建瑜

  書 記 官 黃麗緞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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