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6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簡字第264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七福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屆期經提示均未獲付款,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請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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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款人 │退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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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00000000 │94.12.06 │1,600,000元 │誠泰銀行北高雄│94.12.15 │
│ │ │ │ │分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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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