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7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711號
- 原告
- 頡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弘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