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7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711號

原告
頡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弘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