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5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552號
- 上訴人
- 擁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385,616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552號
上列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385,616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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