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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5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552號

上訴人
擁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385,616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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