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廖建瑜
- 當事人世宏企業行即宋保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17號原 告 世宏企業行即宋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3,3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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