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36號
- 原告
- 頡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896, 36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3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896, 36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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