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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9號

原告
義鋐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擁錡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5,616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9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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