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4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406號
- 原告
- 侏儸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福得即巧得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