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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40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406號

原告
侏儸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福得即巧得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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