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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7號

返還押標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7號

原告
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立五甲國民中學間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4,333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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