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調字第2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調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國鼎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 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