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勞簡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勞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芳城市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福有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334元,應徵第2 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