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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勞簡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芳城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福有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334元,應徵第2 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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