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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高英賓

  • 當事人
    芳城市餐飲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芳城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福有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334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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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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