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154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施敏雄施敏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陳喬凱即鑫利工程行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154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下午3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088元,及其中新台幣38,075元自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5%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