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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322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大茂人力支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3228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31日下午2 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95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派工單、請款單及95年7 月25日龍井新庄郵局第146 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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