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3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儀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貝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350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上午11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報價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