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3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郭莊麗純即林園同心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358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對帳暨銷售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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