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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原告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翊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95年6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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