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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上訴人
翊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 月23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54,065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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