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 上訴人
- 翊豐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8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