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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046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04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被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案情繁雜,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之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96鳳訴1號),並由原法官繼承審理。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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