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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111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11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鍾裕源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3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5月15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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