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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71號

原告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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