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71號原 告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承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