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71號
- 原告
-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兆裕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