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54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岩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54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下午3 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整,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95年7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5%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整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務卡申請書、商務卡授權持卡人個人資料暨聲明書、注意事項、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及帳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