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60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地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地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德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6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5 日上午11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506元,及自民國95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