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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8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8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禹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1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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