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8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8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禹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1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