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全日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45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6 日上午5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丙○○、乙○○於民國95年5 月6 日共同簽發,面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5月6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共同簽發,係訴外人張明慧冒用其二人之名義所共同簽發之事實,為被告所承認,經本院當場勘驗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張明慧、丙○○、乙○○等姓名確係同一人之字跡無訛,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復訴訟費用原告願意負擔,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