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5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愛兒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51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