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53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銪勝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53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欠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