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66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理旗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66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2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帳戶交易明細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