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765號原 告 乙○○ 被 告 普萊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