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福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福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7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