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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陳盈吉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9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587,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86,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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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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