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陳盈吉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9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587,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86,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承悌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1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