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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廖建瑜

  • 當事人
    世宏企業行即宋保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17號原   告 世宏企業行即宋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3,3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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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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